使用条款

使用条款

Cambodia e-Visa Application Service(以下称为:「本公司」)是为前往柬埔寨(以下称为:「该国」)的旅行者提供电子签证(以下称为:「e-Visa」)申请代办服务(以下称为:「本服务」)的民间企业。

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使用条款(以下称为:本条款)适用于本公司与使用本公司的代办服务进行e-Visa申请的旅行者(以下称为:申请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申请人在使用本服务时,将被视为在已同意本条款基础上的使用。

第2条(定义)

本条款所使用的用辞用语的含义规定如下。

1. 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在同意本条款的基础上,与本公司就本服务的利用事宜签订相关合同(以下称为:本使用合同)的法人,团体,社团,个人,等。同时,也包含受本人委托申请柬埔寨e-Visa的第三人。


2. 本网站
   本网站是指本公司为了提供本服务而运营的网站,名称为Cambodia e-Visa Application Service。
    本服务通过本网站提供给用户。

3. 申请信息
申请信息是指使用本服务时必须提交的申请人个人信息,需提交的申请信息种类及规格由本公司制定。

4. 签证
签证是指在该国入境时必需的材料,在被允许入境时由该国签发并印证于申请人护照之上。
一般而言,签证需要在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也被称为Visa。

5. e-Visa
    在种类繁多的签证中,通过网络在线申请的签证被称为电子签证,也成为e-Visa。

6. e-Visa证书
e-Visa证书是前往该国接受入境审查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

7. 必要材料
必要材料指在使用本服务的时候必须提交的护照页面(数据)及证件照等。
申请人可以在本网站的“e-Visa简介”中查看必要材料的内容。

8. 本软件
本软件指本公司提供的网页服务相关的程序等内容,包含使用本服务时所必要的所有软件。

第3条 (条款变更)

本公司有权在不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本条款。
变更后的本条款在本网站上公示时开始产生效力。
请注意确认最新内容。

第4条 (本使用合同的成立)

1. 本使用合同在申请人同意本条款的基础上,用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提交申请,支付申请费用。本公司在接到申请信息,收到申请费用,并确认接收和服务开始时成立。
    在本公司确认申请费用支付完成的之前,本服务不会开始。

2. 申请人在提交的前项申请被确认接收之后(以下称为:“合同成立日”)即可开始使用本服务。


3. 未成年人在使用本服务之前,需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未成年申请人在使用本服务的时候,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需要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第5条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法)

申请人须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将服务费用支付给本公司。

1. 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需要在签订本合同时作为使用本服务的酬劳支付。*1
(2)一位申请人一次只能提交一份申请。
(3)服务费用为108美元。
    
*1 申请费用是使用本服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不是单指代办费用(人工费)或者e-Visa官方指定费用。

2. 服务费用包含以下各项内容。
(1)本公司的人工费(咨询费|查询费|系统使用费|代办费等)
(2)提交给该国政府的e-Visa申请费用和所需手续费
(3)消费税

3. 非正常情况的咨询等服务根据服务内容会收取额外费用。额外费用的上限不会超过本服务的服务费用。

4. 在使用本服务时候所需的通讯费,器材费等不包含在服务费用之内。均由申请人负担。

5. 在使用本服务的时候,提交必需材料时所需要的通讯费,设备费以及打印e-Visa时需要的用纸和印刷机器的费用均不包含在服务费用之内。这些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

6. 本公司已导入支付公司「Paypal」的在线支付系统。
  提交费用时使用的信用卡相关信息(卡号・有效期・CVV等)一概不由本公司保管。在缴费之时直接传送到「Paypal」的支付系统中。

7. 申请人通过「Paypal」的在线支付系统支付服务费用。支付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 信用卡*2
(2) Paypal账户*3

*2 可使用的信用卡品牌:VISA|MasterCard|JCB
*3 Paypal账户可以使用银行账户或借记卡注册使用。
  如果您没有信用卡,可以使用Paypal账户支付申请费用。

第6条(通知)

1、本公司在向申请人进行申请状况通知的时候,通过向申请人登记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邮件进行联系。另,只有在支付完成即本服务使用开始的时候,在向申请人的电子邮箱发送名为“关于如何完成柬埔寨e-Visa的申请手续的邮件”的通知邮件的同时,在本网站的页面上同时会显示“支付已完成(已开始提供代办服务)的通知”。*1

*1 如果您没有收到邮件,请检查是否因为以下原因造成邮件无法接收。
  请使用可以收到邮件的其他电子邮箱地址于本网站客服联系。
  如果您使用的是手机邮箱,请先将其设置为可接收本网站的邮件之后,再向本网站客服咨询。


  ・电子邮箱地址填写错误
  ・电子邮箱设定为无法接收本网站邮件
  ・手机邮箱设定为无法接收本网站邮件
  ・收件箱已满,无法接收新邮件状态

2、 前一项规定的方法发送的通知,前者在本公司发送邮件时,后者在本网站上显示通知内容的时候,产生效力。

第7条(本服务使用方法)

1、申请使用网站服务
在本网站点击「开始申请e-Visa」进入「e-Visa申请基本信息表」页面,填写基本信息。
「e-Visa申请基本信息表」上也可以查看使用条款。
请一定在通读使用条款并同意条款的基础上提交申请。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您将无法在本站进行申请。

2、支付服务费用
请使用本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费用支付完成之后,您会收到一条题为为“关于如何完成柬埔寨e-Visa的申请手续的邮件”的电子邮件。
同时,在屏幕上会显示「支付已完成(已开始提供代办服务)」的通知。

※注意※
如果在支付的时候弹出错误信息或遇到白屏等情况,请不要再次支付也不要再次申请,请务必先确认支付成功的确认邮件是否已经发送到您的邮箱。
如果确认了没有收到任何邮件,请务必联系本站客服进行查询。

3、登录用户页面
请使用邮件中记载的用户ID和密码登录用户页面。
用户页面在费用支付成功后自动生成并发送给用户。

4、完成申请手续
请在用户页面上传必要的材料并进行最后确认,以完成申请手续。*1
本公司代办的申请将会在申请人完成了申请手续后即刻向该国政府机关提交。

5、接收审查结果
本公司在查询到该国政府的审查结果的时候即刻向申请人发送审查结果通知邮件。
审查结果通知邮件的题为「柬埔寨e-Visa的审查结果通知」です。

*1 申请手续完成后,根据该国政府机关的审查,有时可能需要修改申请信息或者再次提交必要的材料。
如果不能及时提交,将会影响审查结果。
    因此,在收到e-Visa审查结果通知之前请务必注意查看邮件。

第8条(e-Visa简介)

1. e-Visa是什么

前往该国旅行时,除了该国公民之外,几乎所有国家的公民都必须取得签证。
由于e-Visa需要在网上在线申请,通过审查之后无法在线给护照盖章,在旅行者入境该国的时候将会在护照上加盖签证章。
同时,在入境审查的时候还需要提交「e-Visa证书」。*1

*1 e-Visa是在入境审查的时候在该国边检处发行。就算拥有有效的e-Visa证书,根据边检审查结果,也有被拒绝入境的可能性。


2. e-Visa证书是什么

e-Visa的申请通过了该国政府的审查之后,申请人即获得了在该国边检接受入境审查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证明就是e-Visa证书。
e-Visa证书从发行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请在e-Visa证书的有效期内前往柬埔寨,在边检处取得e-Visa。


3. 必要材料

申请e-Visa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护照*1
・电子邮箱
・信用卡或Paypal账户
・证件照*2
・护照个人信息页面*3
※护照个人信息页面是指护照上印有照片和姓名出生年月等信息的一页。

 
*1 入境时有效期需要剩余六个月以上,且签证页(VISAS)需要留有一页以上的留白。

*2 【 证件照规格 】
  ・可上传的文件格式为「JPEG」或「PNG」
  ・可上传的文件大小在2MB 以下
  ・彩色(黑白不可)
・请使用白色或其他单色背景(生活照不可)
・请注意照片中并没有影子,线条,反光,壁纸等
・正面睁眼照
・正常表情(怪相不可)

*3 【 护照个人信息页面规格 】
・可上传的文件格式为「JPEG」或「PNG」
・可上传的文件大小为2MB 以下
・请不要有影子或反光,不要将手指拍摄进去 ※全息相片可
・机读部分也需要在文件内


3、 e-Visa种类与出行目的

该国的e-Visa只有观光(Tourist)一种,即出行目的仅限于观光度假,走亲访友。
商务e-Visa等其他类型的e-Visa均不存在。
使用e-Visa入境时最长可停留30天,且入境次数只有一次。


5. 可签发e-Visa的机场和陆地边境

e-Visa证书可在以下机场和陆地边境使用。
在此处没有记载的机场和陆地边境都不可以使用e-Visa证书,也无法签发e-Visa,敬请注意。

(1)机场(3处)
①金边国际机场 / ②暹粒国际机场 / ③西哈努克国际机场

 (2)陆地边境(4处)
① Cham Yeam(戈公)(临泰国) / ②波比(班迭棉芷)(临泰国) / ③巴域(柴桢)(临越南) / ④Tropaeng Kreal边境邮政(临老挝)


6.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e-Visa发行后,请参照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如果不遵守注意事项,在当地有可能被拒绝入境,严重的可能会因触犯当地法律而被处罚。
(1)请从指定的机场或陆地边境入境。
(2)请保证在最长停留时日之内离境。
(3)请勿从事电子签证许可以外的活动。
(4)在该国境内时请遵守该国法律。


7. 申请期限

在本网站申请的时候,e-Visa的申请期限为出行日期的前一天。
※时间以柬埔寨标准时为准。

例:出行日期为6/12的情况下,申请期限为
⇨该国时间 6/11 23:59
(东八区时间6/12 00:59)


※在本站进行申请的时候,请最晚于出行日的前一天内完成必要材料的上传和最后确认,完成申请手续。
※在本服务的申请期限内,但由于申请人手续尚未完成导致过期,本服务也会在过期时停止。


8. 审查所需时间

e-Visa的审查由该国政府进行。
审查所需时间根据申请人完成手续的时间不同而有所不同。

入境日的三个月之前完成申请手续的情况下
⇨ 申请手续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 *1
例:入境日 - 2018/08/24
完成申请手续- 2018/07/15
 审查结果可查询日期- 2018/07/18 左右

距入境日期3个月以上完成申请手续的情况下
⇨ 入境日的2个月前左右 *1
例: 入境日2018/08/25、
完成申请手续- 2018/03/10
 审查结果可查询日期- 2018/06/25 左右

*1 由于该国政府原因(系统故障|节假日|繁忙期等),申请的审查情况有可能根据个人条件不同,会有超时的可能性。


9. 审查结果

审查结果将在该国政府审查结束后,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
通过审查的情况下会发行「e-Visa证书」,请使用A4纸打印两份(彩色黑白均可),在出行时携带。
您可以选择在用户页面确认审查结果,也可以在用户页面打印e-Visa证书。
请在该国入境审查的时候提交以下材料。
(1)e-Visa证书 2份
(2)e-Visa证书上记载的同样号码的护照
(3)出入境卡(在飞机上或当地机场可以领取)
(4)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限符合条件者
以下人员请在出行前准备好黄热病预防接种证明书
・来自黄热病感染国家或地区的一岁以上的旅行者
・在黄热病感染国家或地区转机时间超过12小时的旅行者
※详细情况请参照
这里 」的黄热病相关页面。


10. 可申请e-Visa的国籍

请在下方内容中查看可申请e-Visa的国籍。
Aaland Islands / Afghanistan / Albania / Algeria / American Samoa / Andorra / Angola / Anguilla / Antarctica / Antigua and Barbuda / Arab Saudi / Argentina / Armenia / Aruba / Ascension Island (British) / Australia / Austria / Azerbaijan / Bahamas / Bahrain / Bangladesh / Barbados / Belarus / Belgium / Belize / Benin / Bermuda / Bhutan / Bolivia / Bonaire Sint Eustatius and Saba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 Botswana / Brazil / 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 Brunei Darussalam / Bulgaria / Burkina Faso / Burundi / Cambodia / Cameroon / Canada / Canary Islands / Cape Verde / Cayman Islands / Central African / Chad / Chile / China / Colombia / Comoros / Congo / Cook Islands / Costa Rica / Cote D'Ivoire / Croatia / Cuba / Curacao / Cyprus / Czech /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 / Denmark / Djibouti / Dominica / Dominican / East Timor / Ecuador / Egypt / El Salvador / England / Equatorial Guinea / Eritrea / Estonia / Ethiopia / Falkland Islands (Malvinas) / Faroe Islands / Fiji / Finland / France / FYROM / Gabon / Gambia / Georgia / Germany / Ghana / Gibraltar / Greece / Greenland / Grenada / Guadeloupe / Guam / Guatemala / Guernsey / Guinea / Guinea-Bissau / Guyana / Haiti / Honduras / Hong Kong (China) / Hungary / Iceland / India / Indonesia / Iran / Iraq / Ireland / Isle of Man / Israel / Italy / Jamaica / Japan / Jersey / Jordan / Kazakhstan / Kenya / Kiribati / Kuwait / Kyrgyzstan / Lao People s Democratic Republic / Latvia / Lebanon / Lesotho / Liberia / Libyan Arab Jamahiriya / Liechtenstein / Lithuania / Luxembourg / Macau (China) / Macedonia / Madagascar / Malawi / Malaysia / Maldives / Mali / Malta / Marshall Islands / Martinique / Mauritania / Mauritius / Mayotte / Mexico / Micronesia / Moldova / Monaco / Mongolia / Montenegro / Montserrat / Morocco / Mozambique / Myanmar / Namibia / Nauru / Nepal / Netherlands / Netherlands Antilles / New Caledonia / New Zealand / Nicaragua / Niger / Niue / Norfolk Island / North Korea /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 Norway / Oman / Pakistan / Palau / Palestinian Territory Occupied / Panama / Papua New Guinea / Paraguay / Peru / Philippines / Pitcairn / Poland / Portugal / Puerto Rico / Qatar / Reunion / Romania / Russian Federation / Rwanda / Saint Kitts and Nevis / Saint Lucia /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 Samoa / San Marino / Sao Tome and Principe / Saudi Arabia / Scotland / Senegal / Serbia / Seychelles / Sierra Leone / Singapore / Slovak Republic / Slovenia / Solomon Islands / Somalia / South Africa / South Georgia & South Sandwich Islands / South Korea / South Sudan / Spain / Sri Lanka / St. Barthelemy / St. Helena / St. Martin (French part) / St. Pierre and Miquelon / Sudan / Suriname / Svalbard and Jan Mayen Islands / Swaziland / Sweden / Switzerland / Syrian Arab Republic / Taiwan (China) / Tajikistan / Tanzania / Thailand / Togo / Tokelau / Tonga / Trinidad and Tobago / Tristan da Cunha / Tunisia / Turkey / Turkmenistan /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 Tuvalu / Uganda / Ukraine / United Arab Emirates / United Kingdom / United States / United States Minor Outlying Islands / Uruguay / Uzbekistan / Vanuatu / Vatican City State (Holy See) / Venezuela / Viet Nam / Virgin Islands (British) / Virgin Islands (U.S.) / Wales / Wallis and Futuna Islands / Western Sahara / Yemen / Zambia / Zimbabwe


第2章 关于代办服务的注意事项


第9条(同意)

用户只有在同意本条款后才可使用本站服务代办电子签证。
请在填写申请表格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

第10条(申请条件与服务使用规则)

1、在本站进行申请时,申请人需符合本网站“e-Visa简介”中记载的申请条件。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e-Visa的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有可能不被受理,或申请后无法得到有效的e-Visa证书,或有可能被拒签。

2、申请人在取得e-Visa证书后,使用该证书时需遵守本网站「e-Visa概要」中记载的使用规则。
  没有遵守或无法遵守e-Visa使用规则的申请人有可能被拒绝入境或遣返回国,也有可能因触犯该国法律而遭受处罚。

3、如果申请人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有可能无法申请e-Visa。
  另,在可以申请e-Visa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无法取得有效的e-Visa证书或遭遇拒签,在一定情况下也有可能被拒绝入境或遣返。

(1)在该国境内犯罪,被逮捕或起诉,被判决有罪
 (2)曾有在该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入境时被拒经历或遣返经历
 (3)曾参与人口买卖,毒品贩卖,虐待儿童,性犯罪,经济犯罪,金融欺诈等犯罪行为
 (4)曾参与网络犯罪,恐怖活动,暴动,间谍活动,屠杀,政治性质杀人,以及其他暴力犯罪行为
 (5)将恐怖活动正当化,称赞恐怖行为,进行有关鼓励恐怖活动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发言
 (6)其他该国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11条(完成申请手续的期限)

在本网站的用户页面完成申请手续的期限记载于e-Visa简介中,请查阅「e-Visa申请期限」。

第12条(本公司的职责范围)

本公司的职责在于:为了确保申请人通过本服务进行电子签证申请,负责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所需材料并协助其做好申请准备,负责将申请人的电子签证申请表及材料准确递交给该国政府,及时将申请结果通知到申请人。

第13条(免责条款)

1、e-Visa简介提供的情报均为查阅时的客观情报,不保证该情报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变化。

2、本网站不负责保证申请人所使用的设备器械等是否可以正常访问本网站。

3、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申请人曾经持有该国有效签证或入境许可证等因本网站的电子签证申请而失效的情况下,本网站概不负责。

4、使用本站代办申请服务取得有效的e-Visa证书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保证一定可以入境。
  e-Visa是否签发以及申请人最终能否入境取决于该国边检入境审查员的判断。

5、申请人在办理完成申请手续之后,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或因为该国原因,造成以下几种情况时,本公司概不负责。
  在此情况下,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无法退款。

  (1) e-Visa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情况 
 (2)e-Visa证书无法发行的情况 
 (3)e-Visa证书无法及时发行的情况
 (4)手续完成后签证申请受限的情况 
 (5)被拒绝入境的情况 

6、通过本服务由本公司提交给该国政府的材料,情报等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本公司概不负责。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由本公司代理录入和翻译的情况下同上。

7、为了使用本服务而接入互联网及其他链接时造成的损害(如:病毒感染等)时,以及使用本服务的申请人相互之间产生纠纷时,本公司概不介入。

8、 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用户ID和密码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网站概不负责。

第14条(赔偿责任)

1、在关于使用本服务的问题上,如申请人对本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将由该申请人负责赔偿损失。

2 . 申请人已同意在造成以下损失的情况下,本公司概不负有损失赔偿责任。

(1)由于利用本服务而造成的损失
 (2)本服务的条款及其他内容变更造成的损失
 (3)由申请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纠纷造成的损失
 (4)其他在利用本服务时造成的相关损失

3. 因本公司的失误造成的直接损失,将由本公司以服务费用为限度支付给申请人。

第15条(不接受的咨询内容)

本公司不接受与以下内容相关的咨询。

(1) 向申请人保证何日审查可有结果,或在审查结束之前与政府进行缩短审查时间的交涉相关的咨询。
(2) 本公司指定的申请费用在与该国政府申请费用比较后的申请费用及服务费用的砍价相关的咨询。
(3) e-Visa被拒签后有关为何被拒签的咨询也概不接受。

第16条(第三方网站)

1. 在本服务中存在的由我们以外的第三方运营的网站或网络服务与链接(以下简称:第三方网站服务),它并不意味着本公司与第三方网站服务运营商之间由关联 合作,协调,授权或任何其他合作关系。

2. 由于申请人自己的责任而使用或链接了第三方网站服务的情况下,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3. 关于使用第三方网站服务产生的问题,依照申请人和第三方网站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合同解决。

第17条(禁止行为)

申请人在使用本服务时,以下各项行为均被禁止。
入国出现以下各项禁止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该国签证拒签或者拒绝入境的后果,严重时也可被遣返。
而且,也有因触犯该国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可能性。


(1)提交给本公司的申请信息为虚假信息,及因虚假信息和误解造成的告发行为
 (2)根据本使用条款签订的合同及收到的本公司提供的相关内容用于所定目的以外的行为
 (3)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的财产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4)侵害或有可能侵害本公司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不法行为
 (5)违反或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
 (6)使用不法手段获取他人Application ID及用户ID,密码等行为
 (7)将获取的Application ID及用户ID,密码等交予他人使用,或借出,出让,名义变更,买卖等行为
 (8)使用电脑病毒等有害程序及发送其的行为
 (9)因前项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违法链接等行为对本公司或者为本公司提供电器通讯设备的公司造成影响的行为
(10)没有得到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代替他人申请并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1)没有得到法定监护人允许时未成年人擅自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第18条(用户ID和密码的管理)

1. 本公司发行的用户ID和密码由申请人负责使用和管理。

2. 申请人如发现用户ID及密码被盗用,或有他人使用过的情况,或怀疑有他人使用,请即可向本公司汇报。

第19条(联系方式)

1. 如有关于本服务的问题需要向本公司咨询,申请人需要通过向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进行咨询。

  咨询|联系我们
  客服:support@cambodia-e-visa.com
  ※概不接受电话和邮局邮件的咨询。
  通常我们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给您回复。

  因繁忙期回复咨询需要按顺序进行,有可能会回复较慢。

2. 有关于本服务的咨询,申请者需要在邮件中写明以下各项的内容,然后发送邮件到本公司客服处。

(1) 申请人的护照信息(英文名字与护照号码)

(2) Contact ID(咨询ID) 例:khm_0000

第3章 信息修改(変更)|取消|解除


第20条(修改申请信息)

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信息有误的情况下,可以在用户页面进行最终确认的程序之前修改申请信息。
但是,以下情况将无法更改。

(1)没有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
(2)没有遵守使用规则的情况

第21条(关于申请人取消本服务的内容)

1.因申请人个人情况需要取消本服务的时候,需即刻联系本服务的客服人员。
客服在接到申请人的联系并确认本公司的服务状况的时候,如果申请尚未被提交给该国政府进行审查,申请可以以50%的申请费用作为取消时的手续费,从而取消该申请。如果申请已经提交给该国政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使取消本服务,也无法进行任何退款。

2.如果申请人因为以下几种情况而不得不取消本服务的时候,在本公司确认申请状况时,如果申请尚未被提交给该国政府进行审查,申请可以以50%的申请费用作为取消时的手续费,从而取消该申请。如果申请已经提交给该国政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使取消本服务,也无法进行任何退款。

 (1)已持有该国有效签证或入国许可等的情况
 (2)不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
 (3)无法遵守使用规则的情况
 (4)因本条款第2章第11条无法申请e-Visa的情况
 (5)申请重复提交的情况 *1

*1 此处的重复提交不包括支付时因为系统错误而造成的重复提交。
  但在此情况下,需提交系统错误的相关证据(系统错误时的截屏等)。
  如果没有证据提交,将无法获得退款。
  支付完成之后,如果不知道是否支付成功,请勿再次支付,请务必咨询客服。

3.服务费用是此服务必需的价格。
它不是仅指申请代理费(人工费)或电子签证申请费。
付款完成后,我们将开始提供此服务。
开始提供此服务后,不会以任何理由全额退款。

第22条(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

1. 本公司有权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不通知申请人也可解除全部或者部份合同,或停止对申请人提供本服务。

 (1)申请人做出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并在本公司发出联系邮件后拒不订正该违法行为的情况
 (2)申请人做出第14条或第21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后,因违反本条款,且该违反行为在日后难以被改正的情况
 (3)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公司进行联系后的相当一段时间无法或拒不提交其法定监护人署名的同意文件的情况
 (4)参与暴力团体或其他反社会团体之事为本公司所知的情况
 (5)被支付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企业停止该申请人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的信用卡的使用时
 (6)临时扣押,扣押,拍卖,破产手续开始,公司重组手续开始,民事保全重组手续开始等的投诉,或者如果收到公共税和公共费用的欠款的情况
 (7)无论申请人因故意或无意,造成以下情况,且申请手续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

a. 因邮件地址填写错误而无法收到邮件
b. 因设备设置拒绝接收本公司发送的邮件
c. 无视需要确认的内容
d. 不作为
e. 拖延行为
(8)连续60天以上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情况
(9)在本服务进行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中有虚假信息的情况
(10)在本服务进行时,尽管本公司要求申请人办理必须的申请手续,却截至到申请期限也不完成该手续,并在申请期限之后经过60天的情况
(11)其他本公司认为申请人不适合使用本服务的情况

2. 因前项原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本公司不会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

3.基于第一项申请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删除申请信息。

第4章 服务停止,服务变更和服务终止


第23条(关于停止服务)

1. 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服务。

 (1)提供本服务所必须的系统,设备等损坏,或维护等必须工程需要的情况
 (2)电器通讯公司停止供应电器通讯,或因本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本服务提供困难的情况
 (3)非常情况发生(天灾|战争|恐怖活动|暴动|骚乱|政府处分|劳动争议等)起因造成本服务提供困难,或者有可能造成服务困难的情况
 (4)因第三方网站缘由造成第三方网站无法使用的情况
 (5)因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造成本服务提供困难的情况
 (6)其他不属于本公司起因的情况,及本公司判断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

2. 本公司在基于前项内容停止本服务时对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24条(服务变更及终止)

1. 本公司有权在通知申请人之后对本服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变更,或者终止。
  但,变更或终止的内容细微的情况下,可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实施。

2. 本公司在基于前项内容对本服务进行变更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如对申请人造成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5章 有关软件


第25条(推荐使用的软件及环境)

使用本网站时,推荐使用以下环境。

电脑设备

OS
・Windows7以上
浏览器
・FireFox最新版
・Google Chrome最新版
・Microsoft Edge最新版OS
・Macintosh OS X以上浏览器
・Safari最新版
・Google Chrome最新版

手机终端

OS
iOS 10以上浏览器
・Safari最新版OS
Android 6以上
浏览器
・Google Chrome最新版

※本社推荐使用的设备及环境也有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正常使用本站软件。

第26条(使用承诺)

与本软件相关的一切权利归本公司所有。

第27条(与本软件相关的禁止事项)

申请人在使用本软件的时候不得作出第17条规定的事项,也不可做出其他各项规定的禁止行为。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对做出以下集中行为的申请人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申请人接受居住国法律制裁。

1. 不使用本软件界面进行定制请求的行为

2. 复制本软件的部分或全部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

3. 前两项内容以外本公司认为不符合规范使用本软件的行为

第28条(使用限制)

1.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申请人使用本软件的行为将部分或全部受限。

(1) 在没有互联网环境的场所使用本软件的情况
(2) 在没有即时通讯条件的场所使用本软件的情况

2. 本公司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有权根据自身考虑对本软件的功能设置使用限制。

3. 本公司不承担提供本软件的服务,提供修改版本(包括版本升级)的义务。
  另,本公司有权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对本软件进行修改,更新,升级,以及终止提供。

第6章 一般条款


第29条(保证)

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对推荐使用本服务时使用的环境机能进行维护以保证其正常合理运转。
但本公司不对通过本服务取得的申请人信息的正确性,正当性,实用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第30条(知识产权)

与本服务相关的版权,人格权,专利权,设计权,商标权及公示权等都归本公司及拥有合法权利的第三方享有。本使用合同签订时,不意味着可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知识产权。

第31条(委托)

本公司有权将本服务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委托于第三方代为处理(以下将这样的第三方称为「分包商」)。

第32条(信息管理)

1. 本公司在没有征得申请人同意之前,不会将申请信息公示与他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因法令要求或国家机关合理要求出示申请信息的情况
(2) 在涉及到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的情况下,必要且无法联络到申请人的情况
(3) 为提供本服务必需的受托人及代理人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我们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属性汇总和分析,并对其进行处理,使申请信息无法被识别和追踪(以下简称“统计数据”),该数据供本服务和本公司的其他服务使用。 在一定条件下,我们还可能向第三方披露统计数据。

3. 本公司对于申请信息的遗失,毁坏,篡改,泄露等危险行为给予最大限度的安全对策应对。

第33条(个人信息)

1. 本公司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请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方针”所规定的内容。

2. 本公司有权在本使用合同完成后,在个人情报保护方针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

第34条(禁止转让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在没有得到本公司的承诺时,不可将本使用条款中记载的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人,也不可令第三人继承。

附则

2019年5月7日 制定实施